钟纪晟 | 发现漏罪漏错怎么办
编者按
2016年以来,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中纪委审理室以“钟纪晟”名义发表一系列解读文章,提出许多执纪执法工作的指导性意见,为我们提供权威的办案参考。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。
文章要旨
1.审查起诉前发现漏罪的,可并案调查;难以查清的,可先行移送,待漏罪查清后补充移送起诉。
2.移送起诉后发现漏罪的,可以补充移送起诉,商检察院补充起诉;判决后发现漏罪的,另行调查。
3.开除公职后发现漏罪的,监委有权调查,对象当前的身份状态不影响监察管辖。未过追诉期的,查实后移送审查起诉;已过追诉期的,可根据调查结果追缴违法所得。
4.处分前发现漏错的,可一并处分;难以查清的,可先行处分,对漏错另行处理,但不从重、加重处理。
5.处分后发现漏错的,从重加重处分。若开除党籍处分后发现漏错的,可以作出审查结论并收缴违纪所得。
6.留党察看处分已恢复党员权利的,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,并从重加重处分。
正文
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
漏罪漏错怎么办
作者:钟纪晟
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2019年8月28日
1.问: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罪,应该怎么办?
答: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,可以并案调查,待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;若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在留置期限届满前难以查清的,可以将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待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,可在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法院一审宣判前发现处分决定前的新的犯罪线索的,可以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并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。
法院判决宣告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,可以另行调查并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2.问:公职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后,发现有遗漏的职务犯罪未调查处理,监察机关是否可以调查处理?
答: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前的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。主要理由是,该对象之前是公职人员,并且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,依法应纳入监察范围,对象当前的身份状态不影响监察管辖。
对于已被开除公职的人员,如果还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,监察机关应对其遗漏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,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如已超过追诉期限,考虑到职务犯罪行为必然也是职务违法行为,监察机关仍可以对其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,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,但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追缴其违法所得等。(注:题2问答系编者另行转载补充)
3.问: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错,应该怎么办?
答: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新的违纪线索的,可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写入审理报告,一并按程序作出处分。但若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情况复杂,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,也可先依据已查清的违纪事实作出处分,待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另行处理,但不得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四)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处分作出前的违纪线索的,可以查清违纪事实后进行审查,若原已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,可以就漏错问题按程序作出审查结论,其中有违纪所得的可以按程序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决定;若原已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在留党察看期间查实漏错问题的,应当开除党籍;若原已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下处分,或者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已恢复党员权利的,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,并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四)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法规链接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:
(四)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,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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